答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条规定,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,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
2、小于等于24%年息是被法院认可的;36%年息以上的区间为“无效区”,超过36%的利息将不被法院认可;如果借款人已自愿支付了超过36%年息的利息,亦可以通过起诉讨回这部分利息;24%至36%这一部分为“自然债务区”,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了这部分利息,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,法院也不会帮助讨回的。
3、月息10%即为年息120%,远远超过了法律保护区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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